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制度,提高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的質量和效率,妥善處置醫療質量安全事件,推動醫療質量持續改進,切實保障醫療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》、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》、《醫療事故處理條例》及《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》等規定,結合我院實際情況,制定本規定。 第二條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是指醫院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,由于診療過錯、醫藥產品缺陷等原因,造成患者
一、醫囑下達 (一)各類藥品和各項檢查、操作項目均應下達醫囑,每項醫囑只包含一個內容。 (二)醫囑內容及起始、停止時間應由醫師按時下達,醫囑一般應在上班后2小時內開出。 (三)醫囑應當層次分明,內容清楚。應用國際通用縮寫符號。 (四)醫囑單上的項目應填寫齊全,日期用對角線表示,如16/5。 (五)時間的寫法,應以24小時為計,午夜12時后為次日,如12時5分應寫為005,時間應具體準確到